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02號

原告甲(個人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乙(甲之父,個人資料詳卷)

丙(甲之母,個人資料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慧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駿瑋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裁定移送,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60元。查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原告追加 闕佳宜 為被告,請求被告蕭駿瑋、闕佳宜連帶給付1,991,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8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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