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02號
原告甲(個人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乙(甲之父,個人資料詳卷)
人
丙(甲之母,個人資料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慧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駿瑋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裁定移送,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60元。查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原告追加 闕佳宜 為被告,請求被告蕭駿瑋、闕佳宜連帶給付1,991,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8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