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6號

原告 楊寶玲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

追加原告 楊寶珍

楊寶琪

楊偉進

楊偉傑

被告 丁欣怡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 律師

被告 游榮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聲請追加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寶珍、楊寶琪、楊偉進、楊偉傑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準用,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二、本件原告係依繼承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游榮進向 楊金柱 之全體繼承人給付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買賣價金,自係行使公同共有債權,依上說明,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或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起訴,當事人始為適格。又楊寶珍、楊寶琪、楊偉進、楊偉傑與原告為楊金柱之全體繼承人,原告聲請追加楊寶珍、楊寶琪、楊偉進、楊偉傑為原告,經本院通知楊寶珍、楊寶琪、楊偉進、楊偉傑表示意見,其等迄未同意,依上說明,原告聲請裁定追加楊寶珍、楊寶琪、楊偉進、楊偉傑為原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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