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531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熊林淑媛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熊林淑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531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熊林淑媛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熊林淑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