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人 李士崇 代理人 鄭雯翎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崑山科技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崑山科技大學之董事長,茲為發展教育之需要,財團法人崑山科技大學捐助章程經董事會第15屆第5次會議決議修訂第2條、第4條條文內容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查財團法人崑山科技大學於103年6月16日召開第15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第2條、第4條,且經教育部核定在案等情,固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崑山科技大學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崑山科技大學董事會第15屆第5次會議會議紀錄、教育部民國103年7月8日臺教技
(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財團法人崑山科技大學法人登記證書為證。惟查,對照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2條、第4條之修正前、後條文內容(如附件所示),僅將學校原址「臺南市○○區○○里○○路○○○號」,變更為「臺南市○○區○○里○○路○○○號」,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無涉,且非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財產而變更其組織,揆諸前揭說明,則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並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容有所誤,自應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件】財團法人崑山科技大學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第2條│第2條││本法人事務所設於臺南市永│本法人事務所設於臺南市永○○○區○○里○○路○○○號○○○區○○里○○路○○○號本││校校內,並得經學校財團法│校校內,並得經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之許可,於適當│人主管機關之許可,於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地點設立分事務所。│├────────────┼────────────┤│第4條│第4條││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下列學校,其名稱及地址│立下列學校,其名稱及地址││為:財團法人崑山科技大學│為:財團法人崑山科技大學││:臺南市永康區崑山里大灣│:臺南市○○區○○里○○○○路○○○號。│路1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