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504號聲請人 戴信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10年8月27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0年9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