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32號原告 蔡天啟
蔡維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筠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淑如 訴訟代理人 謝昇宏
韋昇韻 楊雅雲 被告 黃重維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被告 陳建全
陳建州 陳香吟 李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125,85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鍾堯任
附表:(幣別: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編號土地地號A.土地面積(平方公尺)B.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C.原告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B×A×C)1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4,14755,940元蔡天啟17/24164,321,419元2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1,47355,940元蔡維城1/4蔡天啟67727/00000000,804,432元合計222,125,8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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