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榮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榮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榮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
7月1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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