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調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小調字第22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AGS-7602號之駕駛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前來閱卷,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以「AGS-7602號之駕駛人」為被告提起本訴,然未
  提供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經本院查詢車號000-0000號之
  車籍資料及調得交通事故處理資料,請前來本院閱卷,並補
  正被告之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告請求車輛受損修理費用新臺幣13,800元,應陳報其中零
  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若干(含計算式),並提出修理後之
  彩色照片。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按被
  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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