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846號債權人 許瑞銘 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許瑞銘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亨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㈡陳報「 林忠興 」為何人代理人?若為債權人之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正本。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1年4月2
1日」?㈣確認債務人為「大亨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廠)」
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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