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易字第3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6019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復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被告所涉犯過失傷害犯行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甲○○於本院簡易庭調查時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經本院受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合先敘明。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3年11月9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鄉○○路○段大園往新竹方向行駛,本應注意汽車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詎疏未注意上開路段之速限為時速50公里,竟以時速約75至80公里之速度行駛,嗣於同日下午6時許,行經大觀路與文林路口前未先行減速,適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自文林路左轉大觀路,正通過前開路口,待其發現時已不及閃避,遂與前開機車發生碰撞,致甲○○摔落倒地,因而受有右側鎖骨與骨盆骨閉鎖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簡易庭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於本院簡易庭94年度壢交簡字第977號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潘進順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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