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29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啟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並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執畢出監」更正為「並於民國106年12月24日徒刑執行完畢(復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於107年1月18日始出監)」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中年,並非無謀生能力之人,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僅為貪圖個人私利,任意竊取他人所有財物,以資變賣牟利,影響社會安全秩序,且其前已有竊盜前案紀錄,顯見其漠視他人財產安全,破壞社會治安情節難謂輕微,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及其於犯罪後業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以其本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其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 暨衡 及其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現金900元均未扣案,且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已供加油花用,復未賠償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因犯罪所得金額已屬確定,自毋庸記載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蘇千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896號被告乙○○男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居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2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執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悔改,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7年3月4日下午6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之「旗山國小」校內籃球場上,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黃O誠(12歲之未成年人)所有置放在皮夾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900元,得手後即離去上址,花用殆盡。嗣因黃O誠發現失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追緝,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O誠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O誠於警詢中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及被告身形、穿著蒐證比對照片共11張附卷足佐,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因本件竊盜行為,而竊得之現金900元業已花用殆盡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甚明,是此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本件雖係對少年故意犯罪,然並無證據足認被告主觀上知悉其所竊取之現金係少年所有,是以自無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聲請宣告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附此敘明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7日
檢察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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