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58號上訴人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芝庭 (原名 陳素珍 )視同上訴人 江俊爵 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6日下午4點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郭玄義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