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 許芳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榮倉 等11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請向地政機關查調下列土地登記謄本,查詢日期應為民國113年度(勿提出舊資料):
提出坐落彰化縣花壇鄉溪北段651、652、653、654、655、6
56、657、658、660、661、662、663、664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土地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最新地籍圖謄本。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⒈訴之聲明第2至5項內容全部一樣,何以重複?⒉請說明或補正下列內容:(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繳之裁
判費金額多少)⑴原告的土地,是哪幾筆地號土地?⑵查報被告等分別占用原告上開何筆土地面積,各約多少平
方公尺遭占用?及提出現況被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不同角度拍攝;如為房屋,並應拍攝到清楚的門牌號碼)。⑶宜以地籍圖謄本之影本,繪製上面所稱約略被占用位置。
三、依上開說明補正,並應提出正本1份(由法院收執,故當中若有照片,宜彩色)、所附繕本11份(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其他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