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銘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1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孫銘楓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朱政坤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