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遠芳 被告 王進生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簡字第2296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森德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