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39號原告 戴錦億
陳月鳳 戴宏儒 戴茲誼 戴子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俊明 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貳仟零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