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告 吳明華
被告 偕軒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王龍寬
法官鍾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蘇寬瑀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告 吳明華
被告 偕軒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王龍寬
法官鍾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蘇寬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