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365號
原   告  陳大成
被   告  黃素凰
訴訟代理人  沈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0日裁
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此有
言詞辯論筆錄存卷可參。茲原告於送達生效後逾所命補繳期
間,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
、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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