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救再字第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再字第78號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9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月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為證。又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從而,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前揭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黃堯讚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