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531號聲請人 張秋松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優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優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尚未完結,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755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8年10月1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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