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陸萬叁仟零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陳鳳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