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北秩字第35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入出境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5
月10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96301843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
不實之陳述,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96年5月9日下午7時40分許。
 ⑵地點:台北市○○區○○路1段212巷1號愛利來餐廳。
 ⑶行為:被移送人在上開時、地,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時,
冒用其妹 楊秋霞 名義應訊,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為不實之陳述,為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楊秋霞身分證影本一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7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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