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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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9號上訴人 阮小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雲林縣土庫鎮農會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
1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