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損害債權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原告 李苡甄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被告 黃鴻霖
邱萍萍 湘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黃鴻霖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26號損害債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陳諾樺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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