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39號聲請人悠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甲○○上列聲請人聲報悠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新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其就任清算人後,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及公司法第327條規定參照)。
二、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8年9月25日北區國稅桃縣四字第0981048571號函覆略以:悠新公司清算暫行核估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計新臺幣5,472,105元。是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業已繳納上開稅捐之完稅證明。
三、於悠新公司依法清償上開債務後,聲請人應具狀補正「重新造具之悠新公司清算期間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繳納積欠稅捐列明)、損益表、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書等表冊暨該表冊業經監察人審查通過及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