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玫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79號裁定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僅有國泰人壽,但解約金僅有新台幣1,165元(中國人壽查無解約金),核以本件債權人人數與債權總額,認無花費郵資以通檢送案款、送達分配表及提出匯款單之實益。另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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