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上訴人 張茗 法定代理人 張超 視同上訴人 張徐金英
張寀鋒 張毅
梁修治 張慧珍 張庭瑄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張超被上訴人 張婕蓉 (原名 張薰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0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汪智陽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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