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41號再審聲請人 蔡清章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洪文輝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本院所為103年度再抗字第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翁金緞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