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8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見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4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見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分別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需受內部界線之限制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3月、5月及2月之總和。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即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遭宣告禁戒處分部分,非屬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應合併執行。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紜飴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非駕業務過失傷害│││險罪│險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01月30日│104年02月14日│104年0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00號│第2294號│第2294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朴交簡字第200│104年度嘉交簡字第618│104年度嘉交簡字第618││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04月27日│104年05月18日│104年05月18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朴交簡字第200│104年度嘉交簡字第618│104年度嘉交簡字第618││判決││號│號│號││├────┼──────────┼──────────┼──────────┤││判決│104年05月14日│104年06月04日│104年06月04日│││確定日期││││├───┴────┼──────────┼──────────┼──────────┤│││編號2至3經定應執行有│編號2至3經定應執行有││備註││期徒刑5月。│期徒刑5月。│││││││││││└────────┴──────────┴──────────┴──────────┘┌────────┬──────────┬──────────┬──────────┐│編號│4│││├────────┼──────────┼──────────┼──────────┤││││││罪名│非駕業務過失傷害││││││││├────────┼──────────┼──────────┼──────────┤││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574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13││││事實審││1號││││├────┼──────────┼──────────┼──────────┤││判決日期│104年09月22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13││││判決││1號││││├────┼──────────┼──────────┼──────────┤││判決│104年10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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