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零肆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攻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為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4128號判決免訴確定;然扣案之白粉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0.04公克),有該局於民國94年12月8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220021644號之鑑定通知書乙份可考,而包裝袋(空包裝重0.24公克)與其上殘留之毒品無法剝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是以上開扣案物既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珮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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