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3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391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姵瑜選任辯護人吳聖平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坤達 選任辯護人 黃璿瑛 律師被告 廖婉琳 選任辯護人 徐滄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9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陳俞伶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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