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52號上訴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介岑 上訴人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惠冠 被上訴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嚴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5,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宇葭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