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71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儒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陸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