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展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262號),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毛重合計為壹公克),併同難以析離毒品之分裝袋共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展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2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物之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或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鄭展鵬前於民國100年1月26日上午9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巷○○號303室,為警查獲施用毒品,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即警卷第1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嗣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262號為不起訴處分等節,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按。
㈡、警方查扣之前揭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檢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份及照片1張在卷可憑(見警卷第20頁、第27頁),應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㈢、至存放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個,因與其內存放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而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