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鄧凱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凱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凱文(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刑,上訴後經本院撤銷部分原判決,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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