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鄧凱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凱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凱文(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刑,上訴後經本院撤銷部分原判決,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