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 李有瀞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被告 李子傑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832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面積2,002.08㎡×公告土地現值9,000元/㎡×16/360=800,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2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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