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鵬勝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