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73號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泰毅

選任辯護人林育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830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翁世容

法官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珮寧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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