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73號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泰毅
選任辯護人林育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830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翁世容
法官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珮寧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73號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泰毅
選任辯護人林育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830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翁世容
法官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珮寧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