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34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410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債 務 人  張國仁   住雲林縣○○鄉○○○路0段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國仁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郵局往來分公司等資料,然查債務人之住所地為雲林縣,非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蔡育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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