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6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6513號債權人 高淑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解薏璇高志鴻 之繼承人、 高孟岑 即高志鴻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高志鴻之除戶戶籍謄本正
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高志鴻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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