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75號聲請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金龍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是設若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書,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務人通知函、退回信封、戶籍謄本等件(均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相對人林金龍業已於民國95年2月28日死亡,此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相對人林金龍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又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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