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6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
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1,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