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04號原告 鍾興享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土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2,000元外,尚應補繳8,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