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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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12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進發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356號),惟被告蔡進發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155,4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0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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