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71號原告 洪舒董 被告浩瀚之旅傳播文化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宗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6,000元(第一項聲明766,000元+機車價額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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