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原告 洪銘彬 訴訟代理人 林育任 律師被告 李羿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鍾晴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