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4號原告 洪俊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雅紋 間返還贈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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