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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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3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佳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按年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1│19,964元│民國95年4月10日│5│├──┼─────────┼───────────┼────────┤│2│64,302元│民國95年3月24日│5│├──┼─────────┼───────────┼────────┤│3│23,488元│民國95年3月24日│5│└──┴─────────┴───────────┴────────┘※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