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訴字第30號原告 許姵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又康 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被告戶籍已遷出國外,原告如有被告最新居所地址,請儘速陳報予本院。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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