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413號聲請人 周秀珍 訴訟代理人 陳聖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29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100年司催字第290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台灣新生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100年4月29日,是至100年8月29日屆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100年11月29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01年8月28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早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敍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股票│1│1000│││1││0│││││├─┼───────────────┼──────────────┼────┼───┼────┼───┤│00│敍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股票│1│1000│││2││二│││││├─┼───────────────┼──────────────┼────┼───┼────┼───┤│00│敍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股票│1│1000│││3││四│││││├─┼───────────────┼──────────────┼────┼───┼────┼───┤│00│敍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股票│1│1000│││4││六│││││├─┼───────────────┼──────────────┼────┼───┼────┼───┤│00│敍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股票│1│1000│││5││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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